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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平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提升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正常运行,真正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用,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和主流引导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增强农业发展活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和《梅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梅市农农字〔2020〕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成立,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联合社)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考核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县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联合社)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经综合评价后择优评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基础运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并依章程运作。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满1年以上。

2.民主管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服务成效显著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0户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3.带动增收能力较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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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员出资积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5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突出。上一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畜牧业、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粤字号”农产品认证、省级或国家级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或者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家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县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县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县级示范社(联合社),在册县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联合社)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当地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当地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评选认定。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选认定。公示发文,县级示范社的评审结果在政府信息网公示不少于7天后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第八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平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表)。

(二) 合作社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合作社的具体地点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组织机构、人员、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 合作社的佐证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 合作社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场所证明、照片等)。

(五) 合作社基地土地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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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作社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 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成员账户和财务会计报表。

(八) 合作社相关制度和最近一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 与龙头企业、超市、直销中心、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十) 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 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合作社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合作社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县级示范社向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县政府。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

(一)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 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社条件的;

(三) 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 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县级示范社:

(一) 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 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县级示范社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与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示范社一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合作社(联合社)服务体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合作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简介等资料进行备案,纳入统一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推广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广泛宣传中央和地方培育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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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被认定为县级示范合作社,优先安排承担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等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六条 将合作社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职业农民培训,全部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优先安排县级示范合作社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把合作社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合作社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仓储、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

第十九条 指导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9日

平远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粤农规〔2018〕6号)精神。为更好地顺应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要求,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地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典型,增强农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考核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 主体合法。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年龄在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经营者,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二) 经营范围。重点围绕全县主导的五大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种养业,依靠家庭劳动力(或家族内部成员)为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养殖业、特色种养业相结合为主,也可兼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休闲旅游和农家乐服务等。

(三)经营合法。依章纳税、诚信经营;无食品质量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无污染环境,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家庭农场所需要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生产用房等须取得合法手续,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 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基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农业抗灾能力和动植物疫病防控能力。

(五) 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商品化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六) 管理规范。能按农业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农产品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七) 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的产业规模、土地规模、经营规模等,要与农场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合同为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粮食、经济作物、果业、茶叶和林下经济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上;以油茶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100亩以上; 以蔬菜、苗木、花卉生产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3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生产为主的,猪年出栏700头以上或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20头以上、羊10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只以上、家禽出笼5000羽以上、蜂200箱以上;以水产养殖业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5亩以上;山塘水库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其他种植,特色养殖或种养生产相结合的,经营规模参考以上标准综合考量。一般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八)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较高出全县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效益明显,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较好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当地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评选认定。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选认定。公示发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政府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平远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表)。

(二)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 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场房场地证明、照片等)。

(五)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 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 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 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一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 与龙头企业、超市、直销中心、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十) 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 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无误后,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县政府。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二)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 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四) 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 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六)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 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 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 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服务体系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经营者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简介等资料进行备案,纳入统一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推广,广泛宣传中央和地方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凡被认定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等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四条 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职业农民培训,全部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优先安排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支持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良好的家庭农场建议银信部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同时鼓励家庭农场之间进行联保贷款。

第十六条 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把家庭农场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仓储、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

第十八条 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联合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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