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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因当事人在黄埔观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本局遂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黄埔观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目为“黄埔引入首家爱尔眼科医院,黄埔人专享福利”的广告内含有“从准分子激光、半飞秒激光、精雕近视手术、全飞秒激光到ICL晶体植入术完备的近视矫正方案……安全、长效、视觉舒适,是爱尔眼科对每一位选择近视矫正手术患者的承诺。”等的描述,和××教授的照片、任职情况、工作成果以及所获荣誉等的9项描述。关于“安全、长效、视觉舒适,是爱尔眼科对每一位选择近视矫正手术患者的承诺。”的文字描述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余广告内容均有证明材料证明。该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内容不一致。该广告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许延纯(身份证号:××)制作完成的,广告制作费用是××元。当事人委托广州二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其所属自媒体黄埔观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广告,广告发布费用是××元。当事人制作和发布该广告的总费用为××元。2022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黄埔视野微信公众号(原名:黄埔观察)上未检索到该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何伟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2份。

3、当事人委托许延纯制作广告的合同、许延纯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账凭证,转账记录。

4、当事人委托广州二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所属自媒体黄埔观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的合同、发票、费用报销单、转账记录。

5、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1份。

6、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和原始广告页截图5张。

7、证据提取单1张。

8、××教授职称证明2份、博士生导师资格证明2份、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广州黄埔爱尔眼科医院院长任命文件、爱尔眼科广东省区总院长任命文件、爱尔眼科集团屈光手术学组组长任命文件、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质量控制》文件、天津市眼科医院网站和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发布的关于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屈光手术专委会相关介绍的文章各1份、国家科技进步奖奖状4份、省级科技进步奖奖状7份、丁颖科技奖奖状1份。

9、举报工单及举报人邮件补充资料。

本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2〕71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含有“从准分子激光、半飞秒激光、精雕近视手术、全飞秒激光到ICL晶体植入术完备的近视矫正方案……”等的文字描述,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含有“安全、长效、视觉舒适,是爱尔眼科对每一位选择近视矫正手术患者的承诺。”的文字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含有××教授的照片、任职情况、工作成果以及所获荣誉等的9项描述,超出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规定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未经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传媒合同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广告传媒合同书,不得发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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