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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

武汉传媒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3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686;同时撤销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武汉传媒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华中师范大学与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武汉传媒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武汉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传媒学院(英文名称:Wuhan College of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凤凰大道2号。邮政编码:430205

大悟校区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高铁经济新区将军大道。邮政编码:432800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投资主体民营化、管理制度现代化、教育教学规范化、专业设置市场化、后勤事务社会化的模式运行,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具备持续学习能力、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传媒及相关行业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办学模式: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对于人才的需求,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产促教、无缝对接的办学模式,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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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逐步开展其他层次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是以应用型人文学科为主,文、艺、管、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形成以文化传媒类专业为主干,以传媒艺术类专业为特色,以传媒技术类和文化产业管理类专业为支撑的“一体两翼”式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九条 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为湖北省民政部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学校是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各种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

(二)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依法对学校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权利;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自身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七)确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可以聘请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校务会并组织落实校务会决议;

(三)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拟定内部管理、教学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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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务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校务会,讨论、处理和决定院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校务会的人员包括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中层干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传媒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与学校董事会、行政一起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部)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建立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在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学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研究讨论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共青团的工作,发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具备持续学习能力、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传媒及相关行业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明确党政一把手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学校坚持校领导分工定点联系基层教学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确保教师倾心教学、政策倾斜教学、投入优先教学、教科研促进教学、管理服务教学、后勤保障教学、舆论引导教学,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教学工作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旨,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践行“人本、博雅、创新”教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重在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建设社会急需专业,要构建能够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产业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学科专业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专业建设成效明显,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较高。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学位的授予、撤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根据奖惩规定,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简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简介,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学生团体,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和管理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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