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库 > 正文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快手播放量软件

客服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快手播放量软件  第1张 拼多多砍价dy抖音ks快手 自助商城点击进入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教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学车辆管理。

教学车辆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用于场地驾驶、场内道路驾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教学的汽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对客、货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定期审验,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报废的,审验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用作教学车辆。

第五条教学车辆应当由许可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对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定期审验等情况予以记载和管理。

第六条《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配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应当填写《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表》(一式二份,式样见附件一)。

(二)教学车辆二级维护情况的登记按照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学车辆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时,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1.车辆的有效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8.5cm×5.7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3张。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学车辆配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时,应当核实以下情况:

1.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教练车行驶证、号牌,车辆行驶证登记名称与经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致;

2.技术状况和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有关规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属于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培训车型;

4.车辆基本情况(照片、有关参数等)属实;

5.车身上喷涂的标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须在教学车辆车身适当位置喷涂标识。包括:本机构的名称、招生电话(指座机固定电话),安全标识、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监督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以及自编车号。

(五)《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二。

(六)《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七)配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总数不得超过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训练项目、场地面积和场内训练道路长度所能容纳教学车辆的上限数。

(八)《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证件工本费按省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学车辆转籍、过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

(二)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办理。

变更《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业户名称”或“地址”或“车辆号牌”登记内容的,按新配发证件处理。

换补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参照换补发道路运输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和训练场内培训发生的事故记录等。

教学车辆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和训练场内培训发生的事故记录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其行驶证失效的;

(三)定期审验时达不到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经查证属实的;

(五)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再包括该车型的。

第十一条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教学车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学车辆安装、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表

业户名称

(驾培机构名称)

地 址

经营许可证号

经济类型

发表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