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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 2016年修订 快手赞网址推广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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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模式经过几年的探索农业保险条例 2016年修订,在服务“三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政府、农业经营主体、期货与保险经营机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模式创新稳步推进,已经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的重要力量。

一、研究背景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

回顾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在经过短暂试办阶段和长达24年的停办阶段后,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业生产主体收入快速增长,农业保险需求持续增加。面对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2003年国家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始稳步探索,但尚未形成规模。2007年国家提出加大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逐步形成市场运作模式,我国农业保险正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试点阶段正式结束,《农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我国农业保险进入稳定发展期。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美国在1996年推出了联邦农业作物保险计划,把价格风险保险纳入政府支持的范围。目前,在美国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中,收入保险占据主流位置。美国对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农户和合作社的保费补贴,以降低保险费,让农民能负担得起。二是对保险公司的补贴,以提高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财政补贴加农户自付保费,用于产量保障和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保障。

(三)期货市场当前发展情况

2022年是我国期货市场成立的第32个年头,其间我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从弱变强。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不断开展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发挥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作用。截至2022年5月,我国期货市场已上市场内期货、期权品种90个,其中商品期货64个、金融期货6个、商品场内期权20个,新品种上市步伐稳步加快。市场参与主体不断优化,机构投资者持仓占比不断提升,风险管理功能发挥稳定。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即将正式实施,也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与作用发挥

(一)“保险+期货”模式的定义

“保险+期货”模式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根据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的价格保险产品,将价格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向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转移自身承担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对场外期权进行对冲交易,通过交易所的场内期货与期权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现阶段“保险+期货”开展形式主要包括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两种形式。

(二)“保险+期货”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与政策回顾。“保险+期货”模式是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产物。作为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探索从未停止。

(1)最低收购价政策。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此后,我国建立了粮食托市收购的市场调控政策体系,对农民增收、粮价稳定和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相继在2004—2006年,明确稻谷和小麦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

(2)最低收购叠加临储政策与竞价拍卖。2008年,受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影响,国家首次提高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步出现,同年10月,国家针对玉米、大豆和稻谷,分6批启动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自此,2009—2014年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价格基本保持逐年上调的趋势。此外,2006年起,国家对政策性收购储备的粮食启动竞价拍卖及轮换等市场化操作,与最低收购价和临储政策共同构成调控粮食市场的政策组合。

(3)目标价格制度改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同年取消了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启动了大豆和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2016年,国家正式取消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改为“生产者补贴+市场化收购”的新机制,补贴不与价格挂钩。2017年大豆取消目标价格补贴机制,改为生产者补贴机制。

2.粮食政策调控与目标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作用。通过上述回顾,不难发现,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与政策调控是在“渐进式改革”的逐步探索中进行完善的,历时数年,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1)有效促进粮食增产。自2004年政策调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余年连增”,农民种粮积极性显著提高。

(2)保证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价格基本保证稳中有增的趋势,未出现大幅波动现象。粮食供给充足,库存稳定。

3.粮食政策调控与目标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压力

(1)财政资金补贴负担较重。自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政策等机制实施以来,收购价格不断攀升,国家每年投入较大额度的财政资金用于补贴与收购,同时仓储成本与库存管理成本也十分高昂,财政负担逐年加剧。

(2)国内外价格倒挂,进口量不断增加。长期以来,我国粮食种植以小农为主,规模化发展程度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而美国等粮食出口大国,规模化、机械化种植较为成熟,导致单位种植成本大幅低于我国。多重因素影响下,自2013年起,我国粮食价格与国外价格出现严重倒挂。受此影响,我国产业企业纷纷转向进口,进口需求激增,国内需求不断下降,国内库存逐步走高,形成恶性循环。

(3)生产企业利润压缩严重。因国内政策导致粮食价格支撑较高,国内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不断增长,但销售价格并未提高,导致加工利润严重压缩,影响了实体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稳定性。

4.“保险+期货”新模式的产生。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支农惠农方式,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在政策的支持下,保险行业掀起了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和各类创新试点的热潮,各地逐步试点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各类价格保险产品,市场参与积极性较高。然而价格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不适用“大数法则”,缺少再保险手段,导致风险敞口过大,例如 2014 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由于当年价格暴跌,导致保险公司损失严重,价格指数类试点保险产品发展受阻。

三、“保险+期货”开展过程与方法

(一)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

现阶段“保险+期货”试点形式分为“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两类。

1.价格保险。价格保险指以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保险保障价格,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品种根据约定方式计算的结算价格低于或高于(例如饲料成本)目标价格时,对差额部分按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产品。价格通常参照保险标的品种期货合约价格或具有相关性的期货合约价格。

2.收入保险。收入保险指针对种植类农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两者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与约定的单位保险金额进行比较,对差额部分按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产品。价格通常参照保险标的品种期货合约价格或具有相关性的期货合约价格,产量根据保险端测产确定。

(二)“保险+期货”模式中常见保险标的品种

现阶段,常用于开展“保险+期货”模式的保险标的品种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天然橡胶、生猪、白糖、红枣、豆粕、菜粕、苹果、花生、鸡蛋等。部分与已上市品种有相关性的农产品也可作为保险标的,如糖料蔗、甜菜等。

(三)“保险+期货”模式创新

1.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订单农业”模式主要指在“保险+期货”常规模式中,引入“订单农业”开展收购等工作,订单的一方为农户,另一方为企业,订单中规定农产品收购数量、质量和最低收购价等,使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约束力,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同时引入龙头企业的订单农业,还可提供种肥粮一体化等技术支持。

“保险+期货+订单农业”模式中,除上述现货收购的模式外,常引入“基差收购”模式。基差收购是基差贸易的一种衍生模式,指贸易双方根据现货品质、售粮时间等事先约定固定基差(升贴水)和参考的期货合约,待某个约定时间内(通常为1个月),农户可在期货公司的指导下,参照指定的期货合约每日盘中价格在某个时刻进行点价,收购成交价格为“期货点价价格+基差(升贴水)”,若基差收购成交价格低于现货市场价,则按现货市场价格收购。收购企业在贸易的过程中,通过期货或期权进行套期保值,防范点价上涨风险。

2.保险+期货+银行。“保险+期货+银行”模式主要指在“保险+期货”常规模式中,引入商业银行,通过保单增信功能,提高项目参与主体的信用贷款或质押贷款额度,或降低贷款利率资金成本等。传统信用贷款业务中,农户往往信贷额度不高或贷款成本较高,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农产品价格或农户收入得到相应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的信用水平。质押贷款业务中,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存货仓单质押等形式获得一定比例贷款资金,但受存货贬值风险影响,质押率可能不高,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存货贬值风险得到保障,质押率提升。此外,部分项目中,会引入农业担保公司等主体。

3.保险+期货+融资租赁。“保险+期货+融资租赁”模式主要指在“保险+期货”常规模式中,引入融资租赁,通过保单增信功能,适当降低承租主体的租金。以合作社为例,部分合作社若想扩大种植规模,需要新进一批农机具或农用机械车等设备,但考虑到直接购买金额较高,合作社无法承担,此时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通过“保险+期货”模式,农产品价格或农户收入得到相应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的信用水平,从而可降低融资租赁成本。此模式中也可引入农业担保公司等主体。

四、“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探索产量保险的基础上农业保险条例 2016年修订,大力发展收入保险试点

当前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成本保险,从物化成本保险到完全成本保险已经跨出了一大步。收入保险中,主要通过承保价格风险和产量风险,进一步承保种植收入。因收入保险为价格与产量的乘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价格与产量具有反比关系,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冲掉部分风险。此外,收入保险在国外已具有较为成熟的开展经验,下一步我国可以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品种上,先行开展大范围产量保险试点,随后可逐步探索推广收入保险。

(二)引入期货市场定价依据

加快推进以期货价格作为参考的收入保险试点。建议可推动国家三部委产粮大县收入保险试点中的保险目标价格参照期货市场价格,进一步提高保险产品的标准化与公允性。收入保险中的产量风险,保险公司可通过再保险分散,价格风险中,若引入期货价格,可在通过再保险分散的同时,利用期货市场的场外期权进行部分对冲,进一步增加保险公司风险对冲的渠道,但应注意在引入期货市场对冲价格风险时,再保险不可重复对冲价格风险。

(三)进一步优化现有价格险模式

价格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常规保险无法进行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问题:一是容易产生巨额赔付风险;二是预期价格难以确定,如果确定不准确,被保险人极有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问题。而现阶段的期货价格险虽已解决上述问题,但依然存在基差风险无法规避、理赔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地方政府与农户过分看重项目赔付率等问题。下一步,可积极探索开展更多创新模式的价格保险产品,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培育和涉农主体培训,增强保险意识。

五、“保险+期货”模式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关于期货市场容量与流动性风险

一般而言,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市场缺乏成交量或交易对手方的风险,与期货品种的市场容量息息相关。衡量市场容量可以参考品种持仓量、成交量等指标,而衡量流动性可参考品种的换手率、冲击成本等指标。当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中,品种间持仓与流动性差异依然较大。此外,参与“保险+期货”的市场主体主要为农业生产者,反映在期货市场中多为持有期货空头的套期保值者,在持仓量与流动性较差的品种合约中,如引入大量空头持仓,可能导致无法成交等问题,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和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此,可进一步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提高品种参与度与活跃性;上市更多场内期权品种,为场外期权对冲提供更多选择的渠道。

(二)关于基差风险

现阶段“保险+期货”模式定价依据和理赔依据主要参考期货市场价格,在基差波动较小的成熟品种上,可较大程度保障农业生产主体的现货价格风险,但在部分基差波动较大的品种上,可能会存在期货价格保险与现货价格相背离的情况,使农户在现货价格受损较大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更多赔付。针对基差风险问题,一方面可通过“保险+期货+基差收购”的模式进行完善;另一方面,也可尝试在成熟品种中探索开展现货价格保险。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完善现有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与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有效性。

(三)保险与期权费率定价较高

现阶段“保险+期货”模式中,依然存在保险费率与期权费率较高的问题。价格保险中,保费在根据期权定价的基础上,加入一定比例的通道费确定;收入保险中,若全部通过期货市场对冲价格风险,则保险费率构成由权利金和产量风险再保险费率构成,费率水平显著提高。在现有的收入保险试点中,通常为支付期权权利金后剩余的保费用于产量风险防范,因此保费定价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涉农生产主体专业化程度不够

当前我国由于农业生产现代化和规模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保险+期货”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为个体农户,部分项目中引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受期货市场专业性较高以及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的实践经验等原因,农户对新型保险产品模式了解程度不高,加之部分项目期权结构复杂,农户对保险责任和理赔依据等缺乏了解,项目更多还是由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引导完成。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生产主体的专业化培训,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等规模化组织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以上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2年8期 作者:赵万隆 新社汇·全媒体矩阵转载发布)

农村稳方能天下安,农业兴方能基础牢,农民富方能国家盛。对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三农”向好,全局主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具体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中的关键一环,保险业一直发挥着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在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乡村振兴建设委员会副秘书长袁帅表示,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从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提高进城农民等“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增强保险功能作用、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我国是农业大国,自然灾害较多,灾害的发生影响范围广,损失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现如今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发生历史性转移,开启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征程。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工具,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也被赋予了更重要使命。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关键。农业保险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一方面能够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市场化,转变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劳动的预期收益有了保障,能够激励农民增加对农业产业的投资及劳动供给,完善农业生产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业资金需求大、投资周期长,收益的不确定性及风险较高。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与农村信贷形成互补,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也能够分散信贷机构的涉农贷款风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领域,从而缓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强农、惠农、富农的重要政策,对于保障农产品生产、保证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充足供应,在市场上形成合理竞争,以稳定物价、保基本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它为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推动发展农业保险,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自2007年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深化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改革,优化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成为全球农业保险规模最大的国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及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农业保险通过建立灾前监测体系,加强与气象、农林、水利等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有效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另外我国农业保险正在从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通过“政府+龙头企业+农户+银行+保险”等模式,为农民申贷增信,全方位助力农民创业和致富。2021年1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蓝皮书(2021)》指出,在服务乡村振兴方面,保险业将充分发挥资源配置、杠杆调解、社会治理、精准滴灌、风险保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有效治理、生活富裕等方面提供助力。2021年前11个月,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923亿元,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4.29万亿元。

另外以供应链金融为指导,信息技术为依托践行和落实的“保险+期货”模式,联合养殖户、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等多方力量,以期货市场价格作为保险产品中的价格指数确定目标价格和赔付标准,更加精准地反映了未来市场预期,不仅提高了保险设计的精准度,还有效地保障了养殖户收入稳定。同时,引入同在期货市场有相应产品的养殖饲料价格,可以帮助养殖户及时了解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合理调整养殖规模和饲养周期,减少因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降低了养殖风险。该模式填补了合理分散价格风险的空白,是对我国传统农(牧)业保险的必要补充和有益探索。从目前落实的情况来看,“保险+期货”为包括生猪、蔗糖、花生、橡胶等重要的经济作物和油料作物提供重要支撑,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例如,在2021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保险+期货”及场外期权试点的62个项目中,共挂钩天然橡胶现货产量约13万吨,总计赔付1.15亿元。其中,云南、海南等地17个县的13.3万胶农从中受益。

又如,2021年,河南省财政厅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联合开展了花生“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在河南省内花生种植面积和产量较高的南阳市桐柏县、驻马店市正阳县和开封市祥符区三个地区,总承保面积近19.3万亩,承保总量约4.25万吨,总保费1802.4万元,承保货值接近3.7亿元,参保农户1.9万余户,理赔金额近1530万元,为广大参保农户提供了稳定的价格保障,稳定了种植收入。

保险作为“三农”发展“压舱石”“助推器”作用得到极大彰显。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障有了更高的诉求。当前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农业保险的供需失衡,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服务机构少,风险保障水平偏低,与农业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符;财政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保险的显著特征,由于长期对财政补贴的依赖,导致我国农业保险面临较大的财政支付压力,而不同地域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同,特别是近几年的全球疫情所带来的市场经济影响,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有限,使得农业保险补贴难以及时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作用的发挥;农业保险合同的缺陷也不利于提升保障水平,分阶段赔付的方法影响了保障水平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尚不健全以及农险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扭曲,一些经营不规范、侵害农户利益的市场主体虽然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违规成本有限,不足以形成威慑。

展望未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农险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需要农业保险提供更大支持,农业和农村新业态发展需要农业保险提供保障,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农业保险拓展新功能,农业保险将从“小农险”发展到“大农险”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体系。建议接下来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切实发挥财政政策的引领保障作用;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保障财政落实;鼓励发展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加大“保险+期货”的全国三农产业领域的示范范围;加大金融科技技术的运用;强化宣传普及意识,发挥“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户”联动机制。

袁帅,会展业信息化、数字化领域专家。PMP项目管理师,数据分析师(高级),全网百万级粉丝自媒体矩阵实操运营者,荣膺CIE100《智慧中国》颁发“中国产业研究发展突出贡献奖”。

现任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乡村振兴建设委员会(简称:乡村振兴建设委)副秘书长,中关村物联网数字乡村振兴研修院执行院长,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融媒体中心执行主任,“百城千企”智播基地副主任,新社汇联合创始人,首牛(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镡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全国社区治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委专家组委员,北京中物汇成工程技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翼园(聊城)中小企业总部基地高级顾问,乡村振兴电商直播“新农人”培育计划组织者之一,“一十百千”数字乡村振兴“人才+文化+产业”赋能计划组织者之一,3D互联网数字官网(3D立体官网)服务理念发起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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