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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是此前的一个交易惯例,五大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

■消费者享有知道其银行卡余额及相关交易的法定知情权,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这一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跨行查询收费事关中国亿万消费者的权益,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必须召开听证会。

■五大商业银行联合实施跨行查询收费,形成价格同盟,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卡跨行查询一旦收费,其服务就是有偿服务,以中国银行业现在的服务水准,只会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维权诉讼。

2006年6月1日起,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始收取ATM跨行跨境查询手续费,境内ATM跨行查询每笔手续费0.3元。这五大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依据是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尽管跨行查询收费已成定局,但是社会各界对此质疑不断。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不仅违约,而且违法。

一、五大银行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

在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之前,就一直存在跨行查询的情况,但所有的银行从未收取过跨行查询手续费,这已经成为目前的一个交易惯例,表明五大银行与银行卡用户之间针对跨行查询不收费已形成了合意。虽然银行未以书面形式表示跨行查询不收费,但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一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银行卡用户在办卡时,银行也从未告知或者提醒办卡人在将来有可能要收取银行卡跨行查询费,而且在其银行卡章程和办卡合约上也都没提及将会收费。

因此,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实际上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五大商业银行在没有与广大银行卡用户进行协商或征求其意见之前,仅以宣布的方式,单方面决定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中国建设银行卡可以拿到农业银行的柜员机查询余额吗,是一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

即便按照五大商业银行的思维逻辑,以往未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并不意味着双方就跨行查询不收费达成一致意见,也不意味着今后不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五大商业银行与银行卡用户就跨行查询是否收费问题未达成补充协议之前,应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以往的交易习惯就是跨行查询不收费。

二、跨行查询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其接受的银行卡服务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其银行卡余额及相关交易的信息,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以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为例,《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八条规定了持卡人可以通过自动柜员机查询账户信息,基于银行业的相互代理关系,在其他银行的柜员机上进行查询也应视为是本行对其他银行进行了授权,其法律后果与在本行的柜员机进行查询是一样的。即便银行之间要收取代理费,也不应当将这笔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按照欧盟《远程金融服务指令草案》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订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必须及时获得金融服务的价格及税收等信息,若提供信息时的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可能变化,则必须指出价格变动的可能。在这一点上,欧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较我国更为完整、全面、深入,值得我们借鉴。

三、跨行查询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围,必须召开听证会

首先,《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条规定,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应当由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商业银行无权自行决定跨行查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中国建设银行卡可以拿到农业银行的柜员机查询余额吗,也不能凭借中国银联这样的一个商业机构发出的函件决定收费。五大商业银行此次收费并没有征得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五大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跨行查询收费事关中国亿万消费者的权益,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对诸如银行本票、汇票这样的与多数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人民币基本结算项目都实行了政府指导价,那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银行卡跨行查询业务更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更何况,涉及面小得多的民事代理诉讼律师收费都已实行政府指导价,跨行查询收费有什么理由不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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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故而,针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定价行为,应当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而且还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论证收费的可行性,而绝不能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定价。

四、跨行查询收费属于价格同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大商业银行在争夺消费者方面一直是竞争者,但是五大商业银行都是中国银联的股东,所以在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相互串通,形成了价格同盟。《商业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大商业银行ATM机的数量占了国内ATM机的绝大多数,五大商业银行之间操纵价格,形成价格同盟的行为,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基本竞争规则的违反。而且五大商业银行在发卡时从未告知用户会另行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可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这也是欧盟《远程金融服务指令草案》特别强调要约人在签约时就要告知消费服务价格可能产生的变化的原因。

五、跨行查询收费将导致交易成本整体上升

银行业以银行卡跨行查询占用网络资源、增加交易成本为由主张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跨行查询对交易成本增加的具体影响,有关跨行查询会增加银行的交易成本也没有有效的依据或者审计结论加以佐证。笔者认为,银行卡跨行查询产生的成本是商业银行的固定成本,不能转嫁给消费者。按照五大商业银行的逻辑,在不久的将来也可以对票据结算业务向用户收取巨额手续费。因为五大商业银行在日常所收到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有很大一部分不是本行开出的票据,需要到同城票据结算中心或者通过卫星电子联行进行交换、清算,这都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卫星投资成本和网络建设、使用成本。这无疑值得人担心。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或许可以为各大银行找到一条新的盈利途径,但也应当看到由此给银行卡用户带来的交易成本。目前使用银行卡的用户人数众多,一个人可能会有几张不同的银行卡,持卡人为了节省0.3元的跨行手续费很可能会舍近求远,到同行ATM机进行查询,由此使得持卡人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造成整个社会的交易总成本上升。

六、跨行查询收费将导致银行自身被起诉的风险大为增加

我国的商业银行经常以国际商业惯例为由向消费者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但是在提供服务的质量上,并没有以优质服务的国际惯例作为自己的服务标准。笔者有对夫妻朋友,二人均是海归族,在美国办理了为数不少的银行卡,当他们得知国内要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时,感到颇为气愤。他们认为这是国内银行对国际惯例的断章取义,虽然在美国的确也收取跨行手续费,但是除了可以在网上免费查询账户信息外,用户还可以随时拨打800免费电话对银行卡信息进行查询,同时银行每月都会寄送对账单给客户。但对这些全面的服务,国内银行并没有将其作为国际惯例加以引进。跨行查询收费,其实对于国内银行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样。如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比,只有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一般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银行卡跨行查询一旦收费,其服务就是有偿服务,自应遵循上述规定。如今年4月20日,中国银联系统瘫痪长达近9个小时,致使银行卡用户无法查询、取现,给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如果是免费服务的话,各银行就可以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免责;但如果是有偿服务,持卡用户则可以银行违约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随着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中国银行业现在的服务水准,实施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只会人为地增加消费者对银行的维权诉讼。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权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这使得我国消费者面对五大商业银行这类强势机构束手无策。对此,在今后修订相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享有代表消费者群体起诉经营者的权利。

(作者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吴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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