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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月25日消息(记者王丰)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当前,城镇化的车轮在带着亿万农民进城就业的同时,也给广袤的田野留下了大大的问号:今后谁来种地?地怎么种?还是象以前一样,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为主吗?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给出了破题之策,那就是全面深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那么,这一体系该如何构建?一般农户体系中承担着怎样的角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又突显哪些发展亮点呢?

亮点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

最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迎来了一个新鲜事物——土地流转信托,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处置权限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定期获得信托收益。埇桥区村民陈道民流转了自家的三亩地,安心地外出打工了。

陈道民:“除了年年能拿到基本地租钱以外,还能拿70%的分红,交给专业公司管理,人家比俺有经验,俺都省心了,也放心。”

风险归于企业,收入稳定在手,土地流转让像陈道民一样的农民,从土地中收获更多。

在传统的农业经营体系中,大多农户采取一家一户分散耕种,农民虽然有很大的耕种自主权,但由于种田比较效益低农业经营与管理,在很多地方的农村都出现了劳动力大都外出经商务工、土地抛荒的问题。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

“小规模的农业,在堆积大市场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资源优化的配置问题,包括种粮成本的不断上升,包括效益的不断下降,都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有直接的关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培育新的经营主旨。”

通过土地流转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同时,一号文件还要求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陈锡文:“我曾经看过一些地方,桑蚕丝产量比较大,有一段国际市场生丝价格很好,也有很多企业下乡,把农民的地租过来,种桑叶,让农民发展养蚕,市场好了三四年以后,市场价格跌了,老板也走了,农民怎么办呢?农田都变成桑树了,你要把桑树都拔出,进行恢复是多大的代价。所以就提出要避免伤害农民,你要提交风险保障金,你不能一拍屁股走了就拉倒。我们强调一条,必须坚持用途管制,农地农用,不能随意改变它的用途。”

亮点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王硕丰是湖南省郴州市华塘镇三合村人。2012年他流转了村里的300多亩土地,全部用来做蔬菜种植。并联合村里的几十户村民,成立了蔬菜种植合作社。

“我的地一个是土地流转,一个是土地入股,现在自己流转的加上入股的有1300多亩地了,还有一些合作了,就是知道他们种植,我来销售带动了2300户。”

2013年,湖南遭遇持续旱情影响,平均无雨日高达41天,35度以上连续高温37.8天,3700多条溪河断流!因为干旱导致农田绝收的小农户不计其数。而在王硕丰的合作社,由于采用的是规模化、设施化经营,他的蔬菜大棚几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对我自己的生产基地影响不大,因为我们都是设施化生产,我们都有喷灌滴灌,但是那些散户没有搞设施的就影响很大了”

此外,王硕丰的基地还开始和直销超市尝试产销对接,因为绿色无公害蔬菜卖得比市面上便宜,收入很可观。

“公司还在城里设了7个直销超市,还有一个批发点,然后全部公司化运作,发到城里去,发到超市、直销点、批发点,就统一销售。”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近年来蓬勃兴起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91.1万家,入社社员6838万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唐仁健: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这四个主体,这几年各地都在培育和发展,今后主要是看各地适合哪类主体,就发育哪类主体,大田作物恐怕更多的是靠农户农业经营与管理,靠家庭农场,靠户的概念。其他的生产,非大田的,像园艺、设施农业等等,也许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作用大一些。再一个强调四大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取代和平列的关系,有的也是相互交叉交融的,比如有的环节,基本大田作物是靠农户,但是有的也要靠合作社,加工、增值,进入市场、树立品牌,这些可能要靠龙头企业。”

一号文件明确,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补贴、用地指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出台了扶持这些主体的一系列政策,其中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此外,一号文件还提出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

“我以为所谓新型的经营主体,聚焦于两个大的方面,一个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一个是新型的农业服务主体,一个是直接从事生产的,第二个主体就是为生产主体提供服务的,你比方说农机队。”

亮点三:一般农户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最基本主体

从农业生产特性和国际普遍经验看,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最根本、最基础的组织形式。新型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应当在农户家庭的土壤上繁衍和发展。同时,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户家庭无论在主体数量上还是经营土地的数量上,都仍将占据绝大多数。

因此,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坚持家庭经营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无论怎么创新农业经营体系,都必须坚持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属于农户家庭,在鼓励、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户家庭经营这个基本面,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

“培育新兴主体一定别忘了那70%、80%的一般农户,这些是我们今后最基本的经营主体,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他们。我们的扶持和支持政策应该把重点还是瞄准一般农户,千万不要因为新型主体的培育,就忘了普通农户这个基本面,一定要把握好这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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