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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县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全年查处农业领域违法案件120个,没收违法所得1.504万元,罚款30.8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3起,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以案释法,指导执法办案,强化警示教育,现发布汉中市2022年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一、宁强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案2022年3月17日,宁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抽取的宁强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草莓,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宁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前销售该批次草莓65千克,违法所得2000元。收到检测报告后将其余该批次草莓100千克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宁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城固县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2022年5月11日,城固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参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桔园镇某农资店经营的标注为“兴农化工”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6398汉台区农业信息网,生产企业为天津市兴农化工有限公司),外包装为无任何标识的黄皮纸箱。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无此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信息,判定为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农药200瓶,送给养路工人4瓶用于做除草试验,剩余196瓶被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无销售收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196瓶敌草快农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城固县某农资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2022年3月1日,城固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上元观镇某农资店经营的垦玉1505玉米种子,审定编号为滇审玉米2018004号,标签上无陕西省审定编号或引种备案号。经查明,该品种引种备案号为陕引玉2021014号,适宜种植区域为陕南春播玉米区,但该种子标签上未标注上述内容。

当事人共购进该玉米种子40千克,售出3千克,每千克售价32.5元,货值金额1300元。当事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四、汉台区某生猪养殖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案2022年3月31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检查中,现场查实汉台区某生猪养殖场饲料兽药销售门市部经营的标称为杨凌瑞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袋乳猪配合饲料(8003)已超过保质期43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5袋过期饲料,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五、西乡县杨某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2022年1月9日,接西乡县白勉峡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举报,西乡县农业农村局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查明:当事人杨某成于2022年1月9日驾驶车牌号为陕F21B50五菱轻卡车,从汉台区铺镇家中装载13头仔猪运往镇巴县兴隆镇,随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免疫标识齐全和检疫证相符,但无法提供《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并承认该车辆未经备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六、汉台区某籽种门市部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2022年4月8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汉台区某籽种门市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2022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执行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七、洋县杨某明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案2021年12月30日,洋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城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转来案件线索,依法查实当事人杨某明于2021年12月25日在城固县原公镇收购的生猪没有检疫手续,在收购时用自行购买的耳标钳,给18头生猪打上从朋友王某家拿的畜禽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畜禽标识22只,没收耳标钳2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八、略阳县某宠物店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2022年1月10日接群众举报称略阳县中学路某宠物店无动物诊疗许可证,略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宠物店依法进行检查,查明店内存放有兽药和人用药品,其中兽药55个种类272/片、支、瓶、盒和人用药品38个种类512/支、瓶、盒,查实当事人自2020年3月23日以来,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医医师资格证从事动物诊疗、兽药经营活动,违法所得9122.74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略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药物,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九、洋县某饲料销售部经营假兽药案2022年3月24日,洋县农业综合大队执法人员在“护奥运、保春耕”执法检查时发现,洋县槐树关镇某饲料销售部经营的标称梅州施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死不了”头孢噻呋钠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假冒。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以0.35元/袋价格购进该产品300袋,以0.5元/袋销售59袋,违法所得29.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暂停经营,没收假头孢噻呋钠241袋,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并处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十、镇巴县李某应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2021年12月5日,镇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某镇农综站举报,在镇巴县赤南镇现场查获李某应运载的22头生猪无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李某用车牌号为陕F1393B轻型栏板货车(备案编号:6107240018)从西乡县堰口镇穿心店村运生猪22头(1761.5公斤)到镇巴县赤南镇长滩社区郝家岭一带销售汉台区农业信息网,市场询价认定22头生猪货值金额317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镇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341.4元(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2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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