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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8〕27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贵安新区直管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安新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审查(审图)指导手册》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与审查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审查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海绵城市设计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文件、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海绵城市施工图变更文件。

第五条 凡从事海绵城市设计活动的单位,应持有相关行业设计资格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第三方审查机构应为具有城乡规划甲级并同时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且不得与其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深度和格式须满足《贵安新区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贵安新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审查(审图)指导手册》及国家、省和新区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相关设计文件材料;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机构根据《贵安新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审查(审图)指导手册》及国家、省和新区其他相关规定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得出审查结论,并出具相关审查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阶段

1.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编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4.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海绵城市方案设计说明书(包含模型模拟评估结论);

(2)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图纸;

(3)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方案技术审查通知书》及设计单位对技术审查通知书的回复(如有)。

5.上述全部文件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1.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海绵城市方案批复;

3.编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4.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说明;

(2)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图纸;

(3)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计算书(包含模型模拟评估结论);

(4)设计单位填写修改意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如有)。

5.上述全部文件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一)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阶段

1.对上位规划要求的落实性;

2.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指标的达标性;

3.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4.指标核算的正确性;

5.方案内容的完整性;

6.图章签字的完整性。

(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1.与方案的一致性;

2.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指标的达标性;

3.指标核算的正确性;

4.设计内容的合规性;

5.系统布局的合理性;

6.设施构造的合理性;

7.图纸表达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8.图章签字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自审文件接收之日起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方案审查5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设计修改时间和第三方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十二条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初审不合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为修改后合格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方案技术审查通知书》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或修改意见。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审查;

(二)审查结论为合格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交8份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的方案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在全部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其中2份设计文件留存,其余6份设计文件交还建设单位;

(三)审查结论为合格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填写复核意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在建设单位提交8份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在全部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其中2份设计文件留存,其余6份设计文件交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对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对于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送审,对于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城市规划技术路线,建设单位应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填写详尽的变更内容,并在设计、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附齐变更图纸,报送审查。审查时限同本细则第十一条,审查结论处理同本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执行相关规定及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方审查机构对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方案设计文件按本细则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本细则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审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略)

2.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表(略)

3.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技术审查通知书(略)

4.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略)

5.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略)

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贵安新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安新区直管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技术导则》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贵安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共同实施。

第四条 海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雨水花园、植草沟、碎石调蓄带、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湿塘、渗透塘、透水铺装、雨水罐、绿色屋顶、生态驳岸、渗透井/渗渠、蓄水模块、雨水调蓄池、监测设备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划分为: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4个阶段组成。

第六条 隐蔽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并按表1.0.6填写形成验收文件。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重要部位指雨水调蓄池,入河处的湿塘、雨水花园、湿地以及雨水利用设备。

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沉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雨水湿地、渗管/渗渠等海绵设施的地基处理、换填层(包括碎石层、过滤层等)、渗排水设施(包括渗透管、透水土工布包裹、疏排水措施等)、溢流井、防水措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管线等地下工程。

第七条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1.0.1-1.0.2填写形成验收文件。

第八条 海绵城市专项工程完成后,在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预验收,并按表1.0.3-1.0.5填写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形成验收文件。

第九条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组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联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验收情况,对未能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及完成时间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再次组织验收;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项目,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合格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申请书;

(二)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三)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

(四)海绵城市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五)主要材料和制品(如透水砖、透水混凝土、渗透管等)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六)主要设备(如水泵、消毒设备、成套处理设备、监测设备等)产品合格证及试运行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或涉及海绵部分建设有关的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合格书)》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造假,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城市规划技术路线,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贵安新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略)

2.海绵城市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书(略)

3.海绵城市工程专项验收合格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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