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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作物育种涉及育种和基因编辑技术两个方面。在育种方面,中国很早就搭建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最早的体系化规定可追溯至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种子管理条例》(后被《种子法》替代),目前现行有效的育种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2021修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22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第二次修订)》,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等。

在基因编辑技术方面,中国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出现过“基因编辑”的概念,受2018年贺建奎事件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应重视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2020年12月刑法罪名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引入“基因编辑”的概念。而针对相较于基因编辑更为大众熟知的转基因技术,中国自2000年《种子法》起就着手构建了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配套法规主要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19修正)》、《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17修订)》等。

如前所述,基因编辑和转基因的区别在于是否引入外源基因,因此有观点认为基因编辑作物的风险小于转基因作物,不宜使用转基因作物的强监管模式[4],例如,在阿根廷等南美国家运用基因工程技术,如果基因编辑作物不含外源基因,则可被视为常规作物而无需被作为转基因作物监管[5];在美国,如果经审查认为某种基因编辑作物不会增加植物虫害的风险,则不会被作为转基因作物监管[6]。

2022年1月24日,农业部发布《农业用基因编辑植物安全评价指南(试行)》(“《基因编辑作物安全评价指南》”),第一次正式将转基因作物和基因编辑作物做了划分,明确没有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植物应适用该指南,而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植物应适用《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基因编辑技术的认知和重视运用基因工程技术,但不同于美国和阿根廷等国家直接规定符合条件的基因编辑作物可不受限于转基因监管,中国对基因编辑作物的监管仍是在转基因法律框架下进行,只是就安全评价制度针对基因编辑作物作了特殊规定。因此,在分析基因编辑作物育种特殊规定前,我们需厘清中国对转基因作物育种的法律监管,以及其中的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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