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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淮阳县支行存单纠纷案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淮经初字第434号

原告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城关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张之新,男,系该基金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卉,女,系该基金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元坤,男,系该基金会职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姜广大,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堂,男,系该行资金组织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璋,男,系该行监察室主任。

原告城关基金会诉被告农行淮阳县支行存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之新、委托代理人张卉、李元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堂、刘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2月初,我会股民刘涛欲从山西晋城汇来一笔款入我们基金会股金。由于款不能直接汇入我们基金会,我们便将我会存款在农业银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帐号告知刘涛,刘涛在晋城汇款时直接把汇票的收款单位写为淮阳县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帐号6224000474)以便款汇到后直接转入我会在此所开设的帐户。1999年2月9日,刘涛将汇票从晋城带回后交给了我们基金会,我会会计张卉持该汇票到新华四街储蓄所进帐,储蓄所工作人员辨认无误后,将该汇票票面金额29.5万元款进到了我会在该所以张卉名誉所立的存折上,汇票留在了储蓄所,该汇款进入我所存折后,刘涛于1999年2月9日、2月10日两天三次从我会取款276487.50元,1999年2月14日,我会工作人员李元坤到新华四所取款时,新华四所工作人员以2月9日汇款已被法院冻结为由,将已入我会存折的款29.5万元从存折余额中冲减,导致我会现金短少276487.50元。我们多次找农行领导协商处理,他们均以款已被划拨为由称不应再给我们。为保障我会合法权益,持提起诉讼,要求农业银行返还存款29.5万元,并赔偿此期间的利息30444.60元。

被告辩称:我们新华四所对单位不开展业务,从我们帐面看,我们与城关基金会无任何关系。此汇票就是汇往淮阳县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四所无背书转让权利,1999年2月10日。淮阳县人民法院以该汇票的款是翟新芳的为由,裁定冻结并于1999年5月12日划拨,因此,我单位不应返还29.5万元汇款。

经审理查明: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依国务院及农业部文件而设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在限定区域内开展吸收股金和资金互助义务,淮阳县城关镇居民刘涛欲将从外地讨债追回的款存入城关基金会,到城关基金会咨询如何汇款,基金会告知其款直接汇到淮阳县农业银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帐号6224000474。1999年2月9日,刘涛把从山西晋城带回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一份(票面金额29.5万元)交给城关基金会会计张卉,要求存款入股。张卉既持汇票到农业银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办理兑付,汇票交给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辩别汇票无误后,将该汇票款29.5万元进行了兑付并将该汇票款转存到城关基金会在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以张卉个人名誉设立户名(帐号810-98)的存折上。张卉查看存款余额增加无误后回到基金会偃师市农业银行网点,刘涛随时以其本人名誉填写入股单9.5万元,以其子刘中星名誉填写入股单20万元。入股手续办妥后,刘涛当时即从其本人名称下股金户上取款26487.5元偿还了借款,1999年2月10日上午,刘涛又到城关基金会将其本人名下股金取走5万元,将其子刘中星名下股金20万元全部支取。1999年2月10日下午,城关基金会工作人员持810-98存折到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储蓄所工作人员以误记帐为由将存折上2月9日增加的29.5万元存款从存款余额中减去。城关基金会人员到新华四街储蓄所及农业银行理论,被告方称该款已被法院冻结,暂不应入基金会存款户,后又称该款已被法院划拨,不应再给基金会,基金会为此提起诉讼。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翟新印申请执行翟新芳一案中,于1999年2月10日向农业银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发出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称该汇票款为翟新芳从山西晋城所汇,刘涛系翟新芳的女婿。1999年4月16日农业银行把从810-98存折余额中扣下的29.5万元款以张卉名誉办理了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条,但存款条一直滞留在农业银行,并未交给张卉或城关基金会。1999年5月12日农业银行研究同意县法院将该款划拨。按照农业银行新华四街储蓄所支付给城关基金会利率标准月利率3.15‰,经核算,自1999年2月10日至1999年12月7日(庭审之日)29.5万元存款的利息为9075元。

本院认为:淮阳县城关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本案所诉指的汇票到被告新华四街储蓄所办理兑付,储蓄所工作人员辩称汇票无误后将该汇票款29.5万元兑付到基金会、以其会计张卉名誉所立户的存折上,这一行为的完成、基金会存折上的存款余额增加29.5万元,即证实基金会持汇票到新华四街所办理兑付及存款业务已办妥。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与淮阳县城关基金会存款关系成立。1999年1月16日,农业银行四街储蓄所把从基金会存折上扣下的29.5万元款又以张卉的名誉办理定活两便存单的行为,更进一步证实这一存款关系成立。基金会工作人员持已增加存款的存折回到基金会后,刘涛办理入股手续并取款属基金会正常业务的开展,农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工作人员在2月10日发现汇票兑付程序有误后,未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而等基金会再次到该所办理业务时强行将存款冲减,导致基金会存款减少29.5万元,造成此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农业银行辩称该款被县法院冻结并划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淮阳县城关基金会以张卉名誉在农业银行新华四街储蓄所开户后,双方已发生业务数十次,对此并无异议,不影响本案主体资格的成立,农业银行辩称与基金会无任何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基金会公款私存违犯储蓄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因双方约定月息3.15‰,无悖于法律且在双方业务中已执行,所以对此约定利率应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偃师市农业银行网点,判决如下:

农业银行返还淮阳县城关基金会存款29.5万元并赔偿利息9075元,本息共计30407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完毕。(1999年12月7日后利息按月息3.15‰另行计算一并执行)。

受理费740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连德

审判员陈家畅

审判员丁守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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