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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待遇 快手真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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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75%,简称“漳州灿坤”或“灿坤公司”)于日前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方(反诉被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电机”或“鑫达公司”),

住址: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张文正,独立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旗玄,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被告方(反诉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龙池开发区灿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简德荣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加丹,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烈,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3、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元工业”或“联元公司”),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金园工业区长福路;

法定代表人:张锡福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旗玄,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纠纷起因: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与鑫达电机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产品供应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并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了《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ED采购合同》及《特别约定条款》,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漳州灿坤向鑫达电机采购马达产品。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原告方与被告方共确认了八次采购合同订单,采购马达总数量为990,885台、总金额为4,377,310.47美元。后因鑫达电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漳州灿坤拒绝支付部份货款(479,089.06美元)并终止合同(涉及货物数量为46,583台,金额为189,423.25美元)。

5、诉讼请求:

(一)2011年12月23日,鑫达电机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待遇,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货款美元479,089.06元(折算人民币3,071,535.78元)

(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8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

(3)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189,423.25美元(折算人民币1,214,430.34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12年1月8日,漳州灿坤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申请追加联元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反诉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灿坤公司与鑫达公司、第三人联元公司之间的10个批次订单(数量49378台)

(2)判令鑫达公司与第三人联元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3)判令鑫达公司与第三人联元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621,576元(后变更为人民币10,850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待遇,318.92元)。

(4)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鑫达公司及第三人联元公司承担。

二、判决情况

1、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给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货款479,089.0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3,071,535.78元。

2、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共同支付给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33,399.7元。

3、解除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未履行的10个批次订单。

4、驳回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28元,由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13,277元,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251元;本案案件反诉费人民币36,075.52元,由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60元,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915.52元;本案两次文书司法鉴定费共人民币20,000元,均由被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38,000元,由原告鑫达电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联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鑫达电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

除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漳州灿坤准备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尚待最终审理结果。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漳民初字第8号

特此公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5日

附 件

序号

原告

被告(对方当事人)

类型

案件进展阶段

诉求金额(元)

1

漳州灿坤

Interactive Group Limited

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中

546,583.92美元

2

漳州灿坤

UCC上岛咖啡株式会社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13年10月29日开庭

1,000,000

3

漳州灿坤

永康市爱宁电器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2013年8月1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

330,000

4

漳州灿坤

中山市澳比斯电器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13年9月26日开庭

110,000

5

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海桃浦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纠纷

仲裁调解中

3,298,054

合计(折合人民币)

8,082,8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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