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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四)增加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组织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采集、管理和发布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对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十四)对全市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局机关会务、文电、机要、印章、信访、安全、统计、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局机关车辆管理、公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综合性调研;组织系统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系统工作制度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等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贯彻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编制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系统年终决算的编报及汇总工作;负责系统基本建设和物资装备的资金审核和协调管理,协同市局有关处室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组织指导系统票据(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局日常会计的核算工作;指导系统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内审小组组织内部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市局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的初审、送审并组织清理;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系统各业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承担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组织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参与市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拟订全市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传销、违法直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经济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会同有关处室管理涉案财物及有关文书、凭证;协同有关处室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承担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相关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参与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登记处(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市局管辖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相关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的收集、移送;负责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信息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协同有关处室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工作;承担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及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并负责相关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承担市局登记注册内资企业的年检工作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移送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参与查处市局登记注册内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负责市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逾期年检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协同指导全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组织采集、管理和发布市场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负责对全市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清理和规范经济类中介机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查处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承担全市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年检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全市广告业的发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广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做好相关备案及统计工作;参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媒体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广告监测咨询机构以及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市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参与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承担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拍卖市场,参与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指导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协助市局党组管理各区局的领导班子;负责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系统工青妇、计划生育、综治(平安建设)、双拥共建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出国(境)手续。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3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商标代理及商标印制行为;参与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承担涉外商标、驰名商标及特殊标志侵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组织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商标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商标监督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技术管理分局

主要职责:拟订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并组织实施系统信息化建设;检查、督导系统信息化网络安全运行和维护;组织、指导系统经济主体数据中心的建设;负责系统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

信息技术管理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各类专业市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参与查处专业市场、经纪机构违法行为。

专业市场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技术中介组织,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象屿保税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象屿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技术中介组织,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处

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工商行政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

主要职责: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查处辖区经济违法行为;协助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维权网络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受理并分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申诉、举报、信访案件,跟踪督促分流案件的查办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点)开展工作;受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的举报,根据案件信息性质进行分类并及时组织分流;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重大消费安全事件提供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平台;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申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和应用工作。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九)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一检查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传销、违法直销、无照经营网吧等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等相关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委托,承担相关反垄断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一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二检查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备案相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营业执照逾期年检案件除外);负责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和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局规定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查处的违法案件除外)。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第二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8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十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口岸经济检查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查处陆海口岸、机场口岸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口岸经济检查支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十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同安行政区域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大队长1名。

上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除同安区经济检查大队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外,其他直属行政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直属区局

(一)按区划设置原则,设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称为“厦门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下辖工商行政管理所。

主要职责:在市局的领导下,依法承担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辖区公平交易执法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承担市局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基层工商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设:中华、厦港、思明、文安、滨海、筼筜、鹭江、石亭、开元、梧村、嘉莲、莲前、鼓浪屿、湖里、康乐、高崎、禾山、江头、金山、集美、集北、灌口、后溪、杏林、杏滨、海沧、石塘、新阳、东孚、大同、城西、祥桥、祥平、马巷、新店、新圩、火炬(翔安)产业区等37个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区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使用基层工商行政编制386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11名(所长37名、副所长74名)。

(三)各区局直属行政机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基层工商行政编制共计36名。

上述各直属区局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农业与林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非法活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关于产品(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流通领域中特种设备、棉花、茧丝、麻类纤维及其制品以及流通领域中计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属于非本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两个部门应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及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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